(2011)浙金商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博成建材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博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金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博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冬芳。上诉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博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9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汤 泉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