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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与卢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卢小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53号原告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兴。委托代理人郑启恩。被告卢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温州骏驰印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25元)。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