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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计美、付立明诉黄智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计美,付立明,黄智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镜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马计美,女,1972年9月7日出生。原告:付立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潘祖军,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智君,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原告马计美、付立明诉被告黄智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计美、付立明的委托代理人潘祖军,被告黄智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计美、付立明诉称:2010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售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团结西路*幢*号门面房,卖方承诺此房无产权纠纷,买方购房先付定金5万元,如卖房违约,应赔偿买方定金双倍返还,2011年2月1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2010年12月28日原告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后被告违约。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被告黄智君辩称:被告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被告在卖房时就告知原告该房屋有银行贷款,原告口头承诺由原告还贷折抵房款。后被告和中介多次催促原告履行合同,但原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8日,两原告与被告在芜湖开拓房产中介签订一份售房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芜湖市团结西路*幢*号房屋(该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18万元),售价为91.2万元;两原告先付购房定金5万元,2011年2月10日前两原告付清余款;该房屋于2011年2月1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2010年12月28日,被告收到两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签订售房合同时,被告曾口头告知两原告该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后双方因还银行抵押贷款产生矛盾,致售房合同未继续履行。以上事实,有售房合同、收条、房屋登记薄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售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原告在签订售房合同时已知所购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后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现两原告以所购房屋有产权纠纷被告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两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计美、付立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马计美、付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凌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