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邢月芝假释裁定书 (21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月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80号罪犯邢月芝,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1日作出(1996)咸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月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陕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1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3年1月20日本院以(2003)西刑二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5年1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7年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2009年8月4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月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获得积极20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邢月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月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