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生,李传芝,王成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刘家生,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刘岗村新村B-3,身份证号码340404196406011619。被告:李传芝,女,40岁,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耿皇村六队8号。被告:王成思,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耿皇村六队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生与被告李传芝、王成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