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成文军减刑裁定书 (14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成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14号罪犯成文军,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文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成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0次。本院认为,罪犯成文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文军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