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应科迪与王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科迪,王伯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应科迪,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王伯忠,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科迪诉被告王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科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科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