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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韦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韦某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