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韦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韦某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