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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王强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81号原告:徐志明,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淮南舜立机械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靠山村25-3-9,身份证号码340404196701090233。被告:王强芝,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淮南隆胜达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靠山村25-3-9,身份证号码340404196403070218。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明与被告王强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明于2011年5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明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志明负担。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