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95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某1,女。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升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季忠诚、代理审判员侯东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被告王某1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提供证据如下:(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二)昌图县两家子镇马家窝堡村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在外打工,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7年初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已满二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升平审 判 员 季忠诚代理审判员 侯东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