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于小娟减刑裁定书 (18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小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7号罪犯于小娟,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灵台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宝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小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0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小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残疾犯,获得积极26次。并获得2010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于小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小娟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4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