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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翁乾根与马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乾根,马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65号原告:翁乾根,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家良,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乾根诉被告马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乾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施亚萍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