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翁乾根与马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乾根,马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65号原告:翁乾根,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家良,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乾根诉被告马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乾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施亚萍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