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香与被告宋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香,宋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高秀香,女,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蕾,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高秀香与被告宋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高秀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秀香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高秀香负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