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海兵与慈溪市新浦镇兴业阀门厂、张信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兵,慈溪市新浦镇兴业阀门厂,张信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72号原告:郑海兵,男,1968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溪县。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新浦镇兴业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腰塘村。负责人:王利新,该厂厂长。被告:张信华,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兵诉被告慈溪市新浦镇兴业阀门厂、张信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兵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兵撤回起诉。本案受��费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