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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凤娥诉郭建明、郭广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娥,郭建明,郭广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王凤娥,又名王风娥,女,1955年3月30日生,汉族。被告:郭建明,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郭广田,男,1949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娥与被告郭建明、郭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王凤娥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娥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巴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