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浦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赵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浦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赵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周甲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因周甲目前右小腿骨折处尚装有外固定支架,影响其关节活动功能的评定,需外固定拆除后1-2个月之后才能鉴定,故本案暂中止审理,以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向丽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