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监刑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彦玲减刑裁定书 (85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彦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67号罪犯吴彦玲,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塞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彦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彦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27次。本院认为,罪犯吴彦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彦玲准予减刑两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3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