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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换芹假释裁定书 (15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换芹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23号罪犯李换芹,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延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换芹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0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换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换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换芹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4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