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海云与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海云,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53号原告万海云,男,出生于1969年9月13日,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万兴朝(系原告之父),男,出生于1935年4月25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五路。法定代表人杨群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昕,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云与被告成都麦高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海云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海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万海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