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群与淄博恒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群,淄博恒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420号原告:于群,女,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淄博恒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群诉被告淄博恒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于群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