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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花琴减刑裁定书 (82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花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36号罪犯孙花琴,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陕西省韩城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作出(2001)西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花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6年4月28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20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2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花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获得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孙花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花琴准予减刑二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