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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扎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宗显武与扎旗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刘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显武,扎旗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年扎民初字第00887号被告扎旗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地址:音德尔镇。原告宗显武,男性。被告刘勇,男性。本院在审理宗显武诉扎旗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刘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显武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任晓光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王红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