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余志乔与沈沛道、沈沛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乔,沈沛道,沈沛庆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149号原告:余志乔,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沛道,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沛庆,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乔诉被告沈沛道、沈沛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乔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郑蕾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邵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