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知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周海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周海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知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协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唐月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华,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浒山红蜻蜓皮鞋店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东业区王家圩路。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周海华、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方 成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