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玉梅减刑裁定书 (16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梅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31号罪犯陈玉梅,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汉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玉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梅准予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