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高某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美丽,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