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高某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美丽,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1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