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静减刑裁定书 (150)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16号罪犯王静,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满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陕刑一终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静犯包庇罪、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静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