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胡绍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胡绍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华路二段36号。法定代表人赵卫星,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延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绍莲,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绍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的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