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曹福明与嘉兴市华欣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福明;嘉兴市华欣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申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曹福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华欣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民。申请再审人曹福明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华欣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0)嘉秀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曹福明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曹福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曹福明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