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起永与被告榆林市福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起永,榆林市福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刘起永。被告榆林市福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斌,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起永与被告榆林市福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起永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福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起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起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福家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起永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