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2-1号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对罪犯应国纪假释一案作出的(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裁定书第二页第6、7行“对罪犯应国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4月12日)”补正为“对罪犯应国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