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2-1号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对罪犯应国纪假释一案作出的(2011)浙甬刑执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裁定书第二页第6、7行“对罪犯应国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4月12日)”补正为“对罪犯应国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