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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均、肖玉玲等与夏建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肖玉玲,夏建春,张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张均,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肖玉玲,女,1969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夏建春,女,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华阳,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肖玉玲与被告夏建春、张华阳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双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