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兵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1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兵,男。2011年1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兵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晶晶、被告人许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兵伙同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刑)、程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雁塔中路科技大学门口处,对路经此处的被害人唐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唐某某的长虹K218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为900元),后逃离。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任答红证言、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许兵及其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兵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兵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