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胡绍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刘秀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华路二段36号。法定代表人赵卫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延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英,女,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绍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7元,由原告成都万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