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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高秀香与宋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香,宋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高秀香,女,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蕾,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高秀香与被告宋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高秀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秀香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高秀香负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