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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璞与被告成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55号原告:谢某,男,194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兰香,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学印,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女,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志俊,男,陕西省人大新闻发展中心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璞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春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