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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淑珍减刑裁定书 (86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淑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79号罪犯陈淑珍,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定边县,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26日作出(1993)榆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淑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5年9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5)陕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1998年5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陕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1999年2月2日本院以(1999)西刑二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余刑执行至2016年5月5日止),2002年5月28日本院以(2002)西刑二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余刑执行至2015年5月5日止);2004年7月21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5日止)。2009年1月19日本院以(2009)西执刑二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余刑执行至2011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淑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淑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淑珍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