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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福林与淄博万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林,淄博万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刘福林,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兴华,男,1945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淄博万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浩,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林诉被告淄博万益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