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雷运芳减刑裁定书 (13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运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雷运芳,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永寿县,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作出(2003)延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运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执刑二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运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雷运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运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