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姚栓才与孙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栓才,孙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098号原告姚栓才。被告孙军伟。本院受理原告姚栓才与被告孙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栓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6.5元。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