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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绍香减刑裁定书 (16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32号罪犯王绍香,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作出(2006)宝刑一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绍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绍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绍香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