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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金美减刑裁定书 (17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4号罪犯王金美,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陕刑一复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王金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美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6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