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人民政府,吕广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伟生,该公司职工。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伟,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吕广滨,男,回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吕广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界首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亚丽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