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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虹等32人与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虹,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虹等32人。诉讼代表人:高虹(曾用名:高红),女委托代理人:张辉华、汪松林,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姚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立志,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虹等32人与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7年阜阳市石油公司依照阜改指字(97)001号文件精神,申请设立“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30日,安徽颍州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颍会字(1997)第070号《资产评估报告》:阜阳市石油公司评估后资产总额30817416.46元,负债29518601.18元,净资产1298815.28元。阜阳市颍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确认书》对该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同年9月6日,石油公司形成《石油公司改制方案》,确定以净资产1298815.28元作为股本入股阜阳市石油有限公司。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9月25日设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石油公司改制后未登记注销,2000年9月1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1年5月8日,阜阳市颍东区商务局同意成立石油公司清算小组,但至今未清算结束,职工一直没有得到安置。2010年1月21日,王云海等109名职工向颍东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阜阳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云海等100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1875192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刘涛等33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驳回石岩等9人的仲裁请求。原审认为:阜阳市石油公司改制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不是企业自主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及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等问题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虹等32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高虹等32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石油公司的改制是企业主动申请启动的,应属于企业自主改制。政府部门的批复是政府履行行政职能的体现,并不能因此认定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针对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单位之间调整、划转国有企业资产的情形,不包括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审裁定适用该规定不当。二审期间,石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阜阳市企业改革指挥部阜改指字(97)001号《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加快推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意见》、颍东区企业改革指挥部阜颍东改指字(97)002号《关于加速推进全区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实施方案》,证明石油公司属于政府主导改制。石油公司职工对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石油公司改制是依企业申请启动的,属于企业自主改制。本院认为:阜改指字(97)001号文件确立了改制的目标、任务及要求并对于改制中可能出现的有关企业存量资产处置、企业产权界定、土地资产处置、改制后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等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为贯彻上述实施方案,颍东区企业改革指挥部阜颍东改指字(97)002号文件作出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政府职能工作组负责布署、落实“两制”推进工作。此种改制进程反应了石油公司的改制是在政府的安排及推动下进行的,属于政府主导型改制。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从阜阳市、颍东区企业改革指挥部下发的文件看,作为国企的阜阳市石油公司的改制属于政府主导型,不是企业自主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适用的情形是源于政府机关与其下属的企业之间就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的重新分配、调整行为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由于争议双方的身份不平等,属行政争议,应按行政程序解决。原审引用此条不当。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原审裁定适用此条认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正确,应予维持。高虹等32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久继审 判 员  魏 晋代理审判员  孟乐群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杰附(一)上诉人高虹等32人名单附(二)相关法律条文附(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虹(曾用名:高红),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泉北居委会小街孜居民组4栋1户。身份证号码341204196911120226。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军,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124号1幢604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008201317.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韧,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红旗路29号2幢305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803050810.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云,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顺昌路25-5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509121549.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刚,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14幢301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11301310.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军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11号1幢506户。身份证号码341204197107010418.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春茂,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二里井新村26栋131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608241312.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东,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建设巷2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402100615.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金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24号2幢307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10061036.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兴伟,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永昌路105号103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03101012.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刚,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方王村大胡庄37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803068215。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东,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中路居委会刘池40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303102017.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中路居委会刘池26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609092018.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南关巷48-2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610021022.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川,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南路154号27户。身份证号码34120319750327091X。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巷9号,身份证号码34120419780608042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超,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东平居委会菜园庄126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409231810.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海,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港利绿园17幢303室,身份证号码341202197404130712.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华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临泉县太平岗巷72号1幢302室,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03290415.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后赵胡同19号1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803020419.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燕,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清河办事处,身份证号码341202196805281525.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南路154号集体32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40220201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富康巷7号-1,身份证号码342101197006062215.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琦,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村路77号9户,身份证号码342101720101135。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怀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环城北路一巷23号,身份证号码341204197110070411.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军,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二里井东巷41号6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209251315。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47幢303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710191336。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0号10幢501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712181326。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文平,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37号174户,身份证号码34120419700304023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颍辉,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同力社区中区3幢401户。身份证号码342101196903272065。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金星,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所直属册三商店5号,身份证号码341203198211211511。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宏瑞,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幼儿园家属院甲03号90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6910013602。附(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