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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程云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程云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程云芝,女,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云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云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