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涛与被告成都屈臣氏个人用品有限公司佳灵路分店、成都屈臣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涛,成都屈臣氏个人用品有限公司佳灵路分店,成都屈臣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段涛。被告成都屈臣氏个人用品有限公司佳灵路分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饶仕群。被告成都屈臣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健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涛诉被告成都屈臣氏个人用品有限公司佳灵路分店、成都屈臣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收取25元,由原告段涛负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