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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8号5幢2楼102号。法定代表人王兴莲,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曦,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88号。法定代表人曾室净,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迪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