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沈艳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沈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5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责人郑磊。委托代理人林雁。被告沈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被告沈艳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全额归还欠款,原告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姗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