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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贾某乙、贾某甲排除妨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3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执行人贾某甲,男。被执行人贾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贾某乙、贾某甲排除妨碍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且申请人本人同意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周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