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贾某乙、贾某甲排除妨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3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执行人贾某甲,男。被执行人贾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贾某乙、贾某甲排除妨碍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且申请人本人同意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周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朝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