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淑玉减刑裁定书 (179)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淑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045号罪犯张淑玉,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淑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淑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并获得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淑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淑玉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